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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新罪,或者在判决宣布之前发现有其他罪行未作出判决,应撤销缓刑,判处新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判处前罪和后罪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65条【一般过劳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者,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5年内应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过劳者,应重罚,但过失犯罪和未满18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66条规定:【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成立前的罪行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缓期执行期间的犯罪者没有完成刑罚执行,缓期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试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决定的日期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提出上诉或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判缓刑的罪犯需要在缓刑考试期间进行调查,在判决前拘留的日期不折扣缓刑考试期间。一审判决后,被宣告缓期执行的罪犯仍被拘留的,首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待审查,判决生效后依法交付考察。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基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法定的前后两罪这一犯罪事实,其法定的主观条件是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刑罚条件是前后两罪应当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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