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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市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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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应当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工期定额;(四)费用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五)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六)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涉及造价的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期间的变更手续。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履行过程中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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