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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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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XX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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