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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市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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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告知商事主体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商事主体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商事登记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无效。
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可将同一地址作为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二)在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企业。
商事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并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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