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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仲裁一般一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5天。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
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法院应当在给予的审限内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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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法院应当在给予的审限内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结果进行上诉的,案件进行二次审判。二审应当在二审立案当天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民事只有一审的话,仲裁时长6个月,如果有二审,则为9个月。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构成。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5、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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