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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将提取仓储物进行转让时,需满足哪些条件?

2024-12-15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存货人行使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仓储合同是合法存在的,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是有效的。 2. 存货人需要在仓单上背书转让。 3. 保管人需要在仓单上签名或盖章。 4.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将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因此本条要求转让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盖章。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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