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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晚婚晚育产假是120天(9090),最多13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陪护假7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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