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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包括的,暴力型犯罪属于以暴力或暴力胁迫为手段实现其犯罪意图的犯罪。这是以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方法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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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犯罪手段包括以下几种:(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传播疾病、揭露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占有财产等。;(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纸、挂横幅、放鞭炮、放悲欢离合、放花圈、泼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通过驱赶员工、派驻人员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拦路闹事等。【案例】冯某与张某合伙经营一家夜宵店,为打压其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徐某夜宵店开业当天,冯某与25名男子占座聚众造势。这25名男子在夜宵店只点了一根羊肉串,受害者徐别无选择,只能报案。当警察赶到现场调解时,冯仍然拒绝离开,声称自己是顾客,还没有点菜。最终警方将这25名男子带回讯问。【判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冯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与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此案是典型的软暴力事件,冯某和张某既没有辱骂徐某,也没有暴力行为。但在这种情况下,冯、张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而采取的各种行为都达到了判断软暴力的标准,给徐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利益和精神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1、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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