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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争议的土地应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带争议解决后颁证确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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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土地确权方式是当事人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机构进行调解。如果纠纷双方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如果纠纷双方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争议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若对农村土地确权有异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纠纷。发生土地确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和解、可以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土地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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