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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质量赔偿的规定:1、住房主体结构存在问题:住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或者住房交付使用后,住房主体结构质量经验确实不合格,买方要求解...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指对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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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和承租人拆迁补偿没有关系,互不影响。
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误工费、差旅费、装修费、材料费、装修人员劳务费、室内设施、器具因房屋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害、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张房屋时间差价损失等赔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受损赔偿的标准有: 1、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2、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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