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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土地性质分类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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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
1、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答: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2、什么是城市规划区?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被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3、土地性质如何分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4、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的政策有什么不同?答: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的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2001年11月1日实施),在武汉市同时要适用《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房屋拆迁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武汉市同时要适用《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48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49号),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5、城市房屋拆迁应该取得什么手续?答: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6、什么是拆迁人?答: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7、什么是被拆迁人答: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8、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能否实施房屋拆迁?答:不能。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是违法拆迁,其拆迁行为不受法律保9、哪些人不能作为拆迁人答: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指挥部”、“专班”等临时性组织不得作为拆迁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情形下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不宜作为拆迁人10、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几个标准?答:(1)是否有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3)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11、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答:指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签定书面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12、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具备什么条件?答: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13、房屋拆迁许可审批手续需要多长时间?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14、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后拆迁管理部门同时要作哪些工作?答:(1)及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对被拆迁人予以公布;(2)应当就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出租、营业执照等事项,及时通知房产、工商等部门;(3)拆迁人督促被拆迁人作好法规、政策宣传工作。15、拆迁公告起什么作用?答: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对被拆迁人予以公布,拆迁公告目的是起到一种行政告知作用。16、拆迁范围如何确定?答: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17、迁范围确定以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哪些活动被禁止?答: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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