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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
上述法律规定是我们经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的基本法律依据,很多人都认为从法院取得的被拍卖房产应该是非常安全保险的,但实际情况往往事与愿违,因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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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与执行法院沟通,等公告变卖,直接与执行法官联系,按变卖价格进行购买办理手续。 2、你也可以不等公告,通过执行法院,直接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协商大家认可的购买价格,进行交易。 3、无论何种形式,建议还是多和债权人、债务人沟通,既然是三拍都流拍的财产,可以协商比较合理的价格。 4、根据你的问题,总的来说,建议你最好直接跟执行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沟通,由他来召集债权人或债务人恰谈,出方案。这样你会省很多事,同时,因为法官的介入,有很多后期手续法院协助出具会方便些。 5、
一、法院拍卖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后,60天内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共可进行3次。三次司法拍卖流行的话,必须卖照片。第一次司法拍卖流通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卖东西还债的协议,法院允许。根据相关法律,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通,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通价格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二、
经过三次拍卖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经不能再进行拍卖,但你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抵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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