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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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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下班路上可以索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该可以上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你在诉状中讲明你以上情况,尤其是并未收到认定书的情况及证据。你应该是代表单位方面在处理这个问题吧。我的建议是,你们详细调查后,此人如果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情形。那么建议你们没必要去进行上诉,因为就算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后面也还是可能会认定工伤。结果都是一样要赔偿,同时还影响你们同职工本人和相关部门和谐的关系。如果你们调查后有明确证据证明是非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不受理,你们可以去参加劳动仲裁,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你说的这些事实予以答辩,仲裁裁决后,你们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再提起上诉,我相信法院是必须受理的。另外,你如果是为了要促进当地社保部门改进其工作(文书送达),那么你也可以坚持提起上诉。那么,建议你先调查清楚当时的快递回单到底是不是你们单位的人签的,是谁签的?如果确定是你们单位相关有收发职责的人代为签收的(邮局送达一般应该是送给相关的人),那你上诉后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邮局没按规定送达,那这也主要是邮局的责任,但是你们单位是可以胜诉的,那劳动部门应该会改正以上行政行为,从举证及工伤认定环节开始重新向你们送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1)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 (3)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应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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