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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在确定新的赔偿数额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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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数额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确切的标准。违约金数额过高并不导致合同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根据该司法解释,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的30%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购房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一是违约金标准会比较严重影响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其固有意义,其已经不再是促进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变成了赌博行为。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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