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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应...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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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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