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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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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和车位的数量、售价。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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