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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劳动监察员的,可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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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劳动监察员的,可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劳动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的;(二)泄露用人单位的;(三)泄露劳动监察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四)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监察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劳动监察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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