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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以炒股。正常的买卖股票和正常的证券投资,是市场经济行为,不会被禁止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规定党政机关...
公务员可以炒股。正常买卖股票和正常证券投资是市场经济行为,不予禁止。《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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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囤房炒房是违法的。以下九类是房地产违法行为:(一)编造和传播房地产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公共秩序,通过网站、新媒体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二)炒房号非法牟利。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通过炒房号非法收取购房人的指标费、茶水费等房价以外的费用,非法牟利。(3)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通过分割销售,承诺售后租赁,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公众融资,承诺高额利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4)伪造公文、证件和证明文件。通过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买卖变造公文、证书、证书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避免限贷。(五)挪用和侵占房地产交易资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人员非法侵占和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6)一房多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同一商品房出售给多人或者抵押、查封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八)威胁人身安全。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扣除租金和押金;恶势力欺凌市场,破坏房地产行业管理秩序。(九)房地产领域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
委托股票投机协议依法成立的,受托人属于能够依法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法律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赞助、证券经纪、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用人单位任何时候都不得随便炒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劳动法并没有什么具体条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便炒人,但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随便炒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劳动合同法》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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