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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和意外收入项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1500元的 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标准如下 (一)居民个人综合收入,每纳税年度收入减去费用6万元和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收入额。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工资收入,以每月收入减去费用5000元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收入的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收入。 (三)经营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馀额为纳税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8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馀额为应纳税收入。 (5)财产转让收入,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馀额,作为应纳税收入额。 (6)利息、红利、红利收入和偶然收入,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去20%后的馀额为收入额。报酬收入的收入减少为70%。 个人捐赠其收入,捐赠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收入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收入额中扣除的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施全额税前扣除的,按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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