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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累计扣除法举例

2020-02-01 26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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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累计预扣法,主要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接下来举一个按照个税累计扣除法计算缴税的例子:比如1月份实发张三工资15000元(不考虑2019年1月所发放的是归属于哪个服务周期的工资);没有免税收入,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当月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2000=6000元,对应预扣率为3%;应纳税额=6000×3%=180元。然后在2月申报期进行第一次新个税申报。在2019年1月份这个申报期,大家申报的还是2018年12月份代扣代缴的税款。2019年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以2019年1月份及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个月、 1、2月份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预扣基数,按照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个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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