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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使用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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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无线电频率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六个月前发布有关调整或者提前收回无线电频率的公告,告知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协助频率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整。无线电频率调整、收回的补偿按国家规定执行。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二)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用途的说明、技术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情况的说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民航、铁路、港口、防火防汛、广播电视的无线电导航、遇险与安全通信、节目播出等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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