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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说等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作者在主观方面故意贬损他人的名誉表现之一是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中有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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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转载作品可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情形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有审查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造成转载作品侵害他人名誉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具体按照起诉金额确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其中第二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对历史性、记实性文学作品侵权的认定:同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相类似,描写历史上的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后代有权起诉,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作品中没有人格侮辱、诽谤内容,只是时间、地点等个别细节和枝节问题失实,甚至有推理性虚构,合乎逻辑的编排,不能构成侵权。 否则,不侵权,也会变成侵权。现实生活中,吃亏往往是不能恰当的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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