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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2、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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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有第1、2、3项情形的,按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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