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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这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础。 1.1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所有权证...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29条等规定:房屋租赁期内买卖、赠与或者继承时房屋产权转移,原租赁合同承租继续有效。出租房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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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出售后租赁合同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租赁房屋的买受人在决定购买该租赁房屋之时便已经知道租赁房屋的租赁情况,其应当接受房屋当前的租赁状态,继续履行原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房屋需要房屋共有人签字,因此部分共有人出租房屋的效力是待定的。: 1、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房屋的,一般应当认定是无效的,如果造成了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擅自出租的部分共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部分共有人出租房屋,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或者事后又追认的,应当视为房屋租赁关系有效; 3、多数共有人一致意见将共有房屋出租,其余共有人当时明明知道,事后提出异议的,如果出租房屋对多数共有人并无不利,应当视为租赁关系有效。如果对部分共有人出租共有房屋争议颇大,又损害了其中共有人的利益,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请求法院给予调解,以求公正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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