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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乙肝的行为虽然对另一方在精神上面是一种伤害,但是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在禁止结婚的范畴内。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
婚前隐瞒乙肝的行为虽然对另一方在精神上面是一种伤害,但是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在禁止结婚的范畴内。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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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乙肝的行为虽然对另一方在精神上面是一种伤害,但是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在禁止结婚的范畴内。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乙肝一般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婚前一方隐瞒患有乙肝并不是违法行为。 《民法典》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对于“重大疾病”,其涵盖的范围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于“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的含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自从2003年,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以来,患乙肝已不再是结婚登记的绝对限制条件。即使一方患有乙肝,甚至双方患有乙肝,只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我国法律都会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确定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概括起来说,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乙肝目前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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