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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留抵税额”可以一直向以后的期结转,甚至可以结转到纳税人的注销的时候,没有规定几个月一定要抵完。2、进项税额抵扣没有期限规定,当期没有抵扣完,可以在下一期继续抵扣。如果企业直到注销都没有抵扣完,可以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存货成本,在清算所得税时扣除。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多,进项税也就多,库存商品也就多。如果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就会出现留抵税金,同时也会有相应多的库存商品。如果只有留抵税金而没有实际库存,则涉嫌货物已发出但未计提销售,有逃税现象。《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当月发票认证后,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发票认证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税率有17%的,有13%的,有6%等,即增值税的销项税。在购进货物时,对方开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进项税就是可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理由是:1.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根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即使款项已经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外,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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