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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对象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包括全民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和...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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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一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有机整体。每一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三)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四)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李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动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可以以侵占、窃取、骗取等各种方法手段来占有本单位财物。但是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关系而经手、管理、主管单位财物,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的,才能是职务侵占。仅仅是利用工作之便,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时间、人员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首先,侵犯财产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下有13个具体的罪名,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每个具体罪名侵害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并不一致;其氦涪份皇莓郝逢酮抚捆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罪名。其中商标可以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最后,犯罪客体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商品成品”并不是一种犯罪客体,而是犯罪侵害的对象。综上分析,商标或者商标成品即便成为犯罪的对象,也只能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对象,而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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