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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坚持“并轨”原则,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政策的完全一致。具体的调整办法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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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1.将上述材料提交至个人所在单位核发科; 2.核发科检查材料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会通知重新提交; 3.材料合格的,20日个工作内审核完毕; 4.次月将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划入社保IC金融卡或者指定的账户。
根据最新的陕西养老保险标准,现在参保人员流动性比较强,该政策对此也进行了明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搬迁、需要跨地区搬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系的,可在迁入地请求搬运养老保险联系,一次性搬运个人账户悉数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则持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核算。对现已按规则收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管户籍是否搬迁,其养老保险联系不搬运。
据报道,今年陕西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坚持合并原则,实现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政策的完全一致。具体调整方法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定额调整,即参与此次调整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6元。挂钩调整,即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首先,根据缴费年限进行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根据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以2016年12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增加1%(计算到人民币,不足1元的增加1元)。适当倾斜,即适当提高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调整水平,具体为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此次调整特别加大了15年以上缴费年限的调整幅度,旨在引导参保人员在缴费15年后继续缴费,形成全社会长期缴费、多缴费、多养老的积极导向,促进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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