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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规范性文件的转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转送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二)对与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同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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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下列时间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知道的时间;(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受送达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送达时本人不在的,与其共同居住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本人指定代收人的,代收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收发部门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有送达人、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四)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五)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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