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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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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警告、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一)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二)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三)从事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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