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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冻到期债权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4-11-29
一、关于冻结到期债权的规定 在执行到期债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制作通知书的问题 1. 通知书的制作应依据执行规定进行。执行到期债权后,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不过,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2. 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进行核实,并区别处理。如果异议的事实成立,例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使“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的事实不成立,例如执行法院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该通知书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3. 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 在执行到期债权时,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时,执行法院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数额已经由第三人代为偿付。当然,应该写清第三人代为偿付的数额(数额应包含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及偿付的日期。该通知书应作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结算债务的凭证。 二、关于执行到期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外,执行到期债权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 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2. 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 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法院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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