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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
保险公司有选择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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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找到对方的财产,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保险合同中直接将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情况下:由于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公司可以此理由进行抗辩。 2、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交纳保险费是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在投保人没有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期间没有开始,投保人就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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