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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配备人员。除了要有三分之一的检察员之外,还应当配备懂电脑操作的人员,以便检察室与监管单位联网开...
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共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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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 第三条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及程序变更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四条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执行立案、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五条案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了解办案进度的,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办案人员应当告知。 第六条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 廉政监督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 第七条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之后,将填有本人意见的廉政监督卡直接寄交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的,或者执法不当,或者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而实践中罚金、没收财产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严重。 一是执行机关重视不够。人民法院既是“两刑”的判决机关,又是“两刑”的执行机关,存有重判决轻执行的思想倾向,表现在对“两刑”执行的人力、物力配备不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不到位。 二是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有的检察机关尚未指定相关部门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有执行不到位的或者违法的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建立责任机制,实行目标监管。要对城管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必须解决好监督什么的问题,只有明确监督的内容和责任,才能防止执法监督“空对空”。(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对执法权力进行合理设置和适当分解,实现权力制衡。一要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不断规范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行为,确保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要分解、制约执法权力。进一步规范各项执法工作的程序,完善操作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办案。(三)突出重点难点,创新监督方式。(四)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五)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管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调动社会力量实施监督,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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