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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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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管漏管现象严重。从去年开展的专项行动来看,有关数据显示,重庆去年发现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1500多人,占监外执行总数的12.9%。且从近几年来重庆开展专项活动数据显示,脱漏管成为监外执行中的“顽症”。 2、再犯罪现象突出。就笔者所在地区来看,2006年监外执行罪犯涉嫌再犯罪的10人,约占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5%;2007年2006年监外执行罪犯涉嫌再犯罪的17人,约占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8%,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比率越来越大。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进行执法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监督。决定在监外缓刑服刑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改判的情况通知负责执行监外执行的司法局,对违法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违法者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和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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