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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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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残疾人轮椅车的销售管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按照方便购买、有利监督的原则共同确定。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限下肢残疾人员凭相关证明购买,每人限购一辆。
(停车人义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二)接受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三)不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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