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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保护办法第13条的规定

2022-09-09
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机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难以清除且经采取有效措施后不至危及飞行安全,机场管理机构认定可以保留的,其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通讯铁塔、广告牌、树林、灯光、激光、LED屏或者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清除;造成损失的,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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