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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认定是: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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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单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诱惑、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引诱、说服、鼓励、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介绍是指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牵线搭桥、沟通匹配,使他人实现卖淫活动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知道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就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所有要件,实际上是否发生了卖淫或者其他具体结果,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句话说,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诱惑、容留、介绍下,已经开始实施卖淫,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本身是否完成,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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