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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进行变更。但是,转让时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在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转让行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受让人没有住宅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受让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户主变更手续一般需要准备:原户主变更申请、新户主户籍申请、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或买卖合同、双方户籍簿和身份证、村委会发行的相关证明、原户主持有的原土地证明等,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申请变更登记。请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必须与房屋所有权一起进行,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转让行为。
可以通过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变更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且应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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