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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将合同副本和有关中标价资料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施工监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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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应当保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进行告诫或者约谈。
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及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鼓励在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降低能源、土地等资源消耗,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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