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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对方的行为如果具有经产性,就构成了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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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是受害人(特殊情况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5、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如果受到行为限制的一方不履行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公民若是有被家暴的危险,或者是已经被家庭成员多次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行为,那么受害者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的,一旦此请求被受理,那么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六个月内,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申请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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