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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
租赁的农村土地的话是不能随意建房,个人租农村土地不可以修路建房,未经行政许可的建房属于违法建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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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农村土地经审批可以建房。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享有租期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
需要缴税的。房地产税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0/0后的馀额计算缴纳。具体减去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地产原值作为依据的,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地产的核定。住宅成本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土地租赁是指某一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到期后,土地使用者返还土地的经济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概念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企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八号令)首次提出并定义,并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有土地资源部发表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有土地租赁给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获得租赁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目标物具有复合性,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租赁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土地使用权时,其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租赁。土地租赁一般与房屋租赁相结合,单纯的土地租赁行为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整体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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