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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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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一)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站址、天线高度、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核定项目的;(二)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用途的;(三)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并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六)设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的;(七)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用户造成有害干扰,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执行的。
停用、报废或者依法被撤销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无线电台。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对无线电台及其相关设备予以拆除、封存或者销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设置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未对场地情况进行备案,或者在查处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工作过程中拒不履行配合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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