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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范文:张××防卫过当故意杀人案张××(女),河北卢县人,在天津打工,经他人介绍与李××(男)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男)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张××,张××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张××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因李××外出,张××与林×商定待李××在家时再谈此事。当日下午1时左右,李××去河北省卢县接张××的女儿。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张××进行调戏并强行亲吻、搂抱欲行强奸。张××表示反对。林×仍继续纠缠。张××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张××手持小宝剑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张××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下,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张××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同日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张××抓获。8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张××予以逮捕。8月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0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张××防卫过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故意杀人不具有防卫性质为由提出抗诉。张××也于11月5日以无罪为由提起上诉。一、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抗诉状。
原告:方住址:省县镇村电话:139139被告: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刘电话:1366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1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叁拾捌万元(3800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于2000年开发建成的小区号楼207.206两套住房,由于该小区是现房销售,被告于原告付款当日便将房屋交付入住。2003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房屋契税及维修基金,并敦促其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原告办理其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该项目的负责人刘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均未果。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原告: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 被告:XXXXX 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XXX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X万元; 3、判令被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专用模具;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于XXXX年XX月XX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名称为XXXXXX。该专利权目前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以盈利为目的大量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其仿造的涉嫌侵权产品压低价格进行大量销售,给原告及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上述专利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同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支付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据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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