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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具体按照结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 (1)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2)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 (3)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 (4)在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综合上面所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是针对于拥有土地的人才会给的税费,对于此税费就会按照不同的面积来进行计算,对于此纳税的人不止是针对于企业而且还针对于个人,所以,作为纳税人就应该要合理的纳税,如果有意的逃税那么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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