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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遗失,应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遗失补办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损毁的事实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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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件申请:1、申请人到房地局以书面形式申报产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内容。2、提供营业证(租簿或户口簿)。3、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书面材料。4、凭身份证明,带好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柜台办理。二、备案查档:1、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开具临时收据。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核对。三、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核对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该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四、勘丈入册: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五、登记审查核准:由房地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六、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一、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审查核准→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补发权属证书申请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更正、异议、补证和换证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刊登有灭失声明的整版报纸(《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 4、灭失房地产权属证书具结书。权利人应当场填写具结书并签名;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结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以及第(5)项的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无法提供原件核验的,需提交经公证确认的公证书。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该馆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
1、遗失房屋产权证的补证手续是:房屋产权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并由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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