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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事由有重婚;男女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男女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可撤销的事由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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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 (1)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2)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无效或被被撤销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赔偿; (3)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
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情形: 1、是被胁迫而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是一方隐瞒而重大疾病而不告知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婚前告知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在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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