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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以后的,都不是事实婚姻。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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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孩子不一定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只受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不视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你们一起十年,共同生活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故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现你们要“离婚”,以可以就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向法院起诉。小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一般由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抚养。
事实婚姻有孩子的,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女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由谁抚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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