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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以后的,都不是事实婚姻。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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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以后的,都不是事实婚姻。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孩子看双方条件判决,自然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至10周岁的孩子,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十岁以上的儿童,应考虑其个人意见,以确定其监护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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