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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计划目标管理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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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为了坚持计划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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