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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一、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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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材料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上市。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2、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6、其他材料。撤销分的提交分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变更名称的,提交分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依照《法》、《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增设、撤销分,分变更名称,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内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或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 6、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8、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9、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的,还应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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